智通财经APP讯股票配置平台,中国万天控股(01854)发布公告,于2024年11月28日根据2016年9月26日采纳的购股权计划于2024年11月28日发行新股份30万股。
天眼查深度风险信息显示,近日,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因经营涉嫌混有异物及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被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704.7元。
证券代码:600483 证券简称:福能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8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能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重要公告,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停复牌类型 停牌起始日 停牌期间 停牌终止日 复牌日 ●可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2024 年 12 月 6 日 ●兑付本息金额:109 元人民币/张(含税) ●兑付资金发放日:2024 年 12 月 9 日 ●可转债摘牌日:2024 年 12 月 9 日 ●可转债最后交易日:2024 年 12 月 3 日 ●可转债最后转股日:2024 年 12 月 6 日 自 2024 年 12 月 4 日至 2024 年 12 月 6 日,“福能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 定的条件将“福能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732 号)文批准,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开发行 2,830 万张 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28.3 亿元人民币,期限为 6 年(即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简称为“福能转债”,证券代码为“110048”。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现将“福能转 债”到期兑付摘牌事项公告如下: 一、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 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的 109%(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 的可转债。 二、可转债停止交易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福能转债”将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开始停止交易,2024 年 12 月 3 日为“福能转债”最后交易日。 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自 2024 年 12 月 4 日至 2024 年 12 月 6 日), “福能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福能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可转债到期日) “福能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为 2024 年 12 月 6 日,本次兑付的对象为截 止 2024 年 12 月 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福能转债”全体持有人。 四、兑付本息金额与兑付资金发放日 “福能转债”到期兑付本息金额为 109 元人民币/张(含税),兑付资金发放日 为 2024 年 12 月 9 日。 五、兑付办法 “福能转债”的本金和利息将由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托管证券商划入“福能转 债”相关持有人资金帐户。 六、可转债摘牌日 自 2024 年 12 月 4 日起,“福能转债”将停止交易。自 2024 年 12 月 9 日起, “福能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七、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依据《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 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09%(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兑付未转股的可转债,其中个人 收益部分的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 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07.20 元人民币(税后)。上述所得税最终代扣代缴政策,以 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 条款,纳税人可以按要求在申报期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 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09 元人民币(含税)。 (三)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 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 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 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 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09 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八、其他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咨询电话:0591-86211285 特此公告。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